原告車主于2013年起訴福特,理由是福特公司宣稱當事汽車的油耗為每加侖行駛47英里。美國地區法官Kenneth M。 Karas在駁回福特要求撤訴的裁定書中說,“福特承認其廣告宣傳存在誤導性。”
上訴(su)人的著名(ming)律師Mark Dearman在電郵中寫,福特的品(pin)牌廣告“太(tai)過”,“我(wo)們公司(si)勤奮追求起訴(su)。”
福特(te)講演人Kristina Adamski還沒(mei)發的信(xin)息qq語(yu)音(yin)油箱(xiang)的信(xin)息的問詢。
本套案例卷宗號:福特Fusion和C-Max然油(you)經濟(ji)發展性案,13-md-2450,韓國東(dong)南(nan)部(bu)中(zhong)北(bei)(bei)部(bu)司法局,紐(niu)約市南(nan)部(bu)中(zhong)北(bei)(bei)部(bu)東(dong)南(nan)部(bu)中(zhong)北(bei)(bei)部(bu)(曼哈頓)。